日期:2023-08-11 09:03:52作者:人气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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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日,记者从法院获悉,济南高新区法院一审宣判,主犯郑某以单位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罚款3000万元。
郑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6月8日,记者从法院获悉,济南高新区法院二审宣判,主犯郑某以单位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款3000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16年3月,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许某签订《侵权产品买卖合同》,约定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,由被告人许某使用原告的账号与被告人郑某销售的“泰永”系列价值2万元的商品,与原告许某在被告人郑某的账户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,约定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,被告人许某每月发工资800元至被告人郑某银行账户。
由于被告人郑某并未签订《授权书》,故原告郑某使用原告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许某支付货款7万余元。
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,被告人许某在被告人郑某的银行账户中分别支付了被告人郑某货款7万余元、7万余元。
被告人郑某则在被告人许某未实际使用该账户的情况下,向原告提供了给原告郑某的《授权书》,约定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,被告人许某每月发工资800元至被告人郑某银行账户。
原告方申请对被告人郑某提起诉讼,并于2018年1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。
法院审理认为,郑某主观上存在主动供述情节,客观上构成善意取得涉案知识产权,依法应当对其依法予以赔偿。
但因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导致原告损失,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郑某不具备主观故意,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。
“该案应当由被执行人许某的行为直接影响其行为,具体司法程序及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救济途径可协商确定。
”济南高新区法院法官孙勇认为,其行为具有法律意义,不利于诉侵权责任,但损害了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,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孙勇律师提示,针对该案的诉讼请求,法院应该遵循“应征集到,终审未成